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7日 18:44 字体: 分享:      
权责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权责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办理流程责任事项法定时限(天)承诺时限(天)收费情况
及依据
1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殡改办《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 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1.提交的材料;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3020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同意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县、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县,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5.制作同意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
6.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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