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7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 | 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 | 殡改办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 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提交的材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30 | 20 | 不 收 费 |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
3.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同意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县、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县,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 5.制作同意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 | ||||||
6.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