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设立、居民委员会撤销、村民委员会范围调整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30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 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5 | 村民委员会设立、村民委员会撤销、村民委员会范围调整 | 基层政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 1.申请: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求各方面意见的记录、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方案、村民会议讨论记录、审查变更后的村行政区域图。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7 | 3 | 不 收 费 |
2.受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民政局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相关记录。 | 2 | ||||||
3.审查:基层政权股5日内完成审查上报的相关资料。 |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由县政府负责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 5 | ||||||
4.决定:县政府10日内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并由基层政权股3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 3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