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30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 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 | 收养关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 | 社会福利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1.受理: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30 | 不 收 费 | |
2.审查: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抚养能力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报案证明等材料; | 2.审查阶段责任: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抚养能力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报案证明等材料; | |||||||
3.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现场办理并告知后续事宜; |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办理并告知后续事宜; | |||||||
4.事后管理: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