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非食用盐(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液制盐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在食盐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7-07-09
来源:
鹿邑县人民政府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 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理 | 责任事项 | 法定 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4 | 将非食用盐(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液制盐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在食盐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 盐政科 |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登记立案 | 登记立案阶段:依法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执法检查发现等渠道发现的盐业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登记。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告知处理时限,按时回复处理结果,违法事实确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确认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完成时限3天。 | 3 | 即办 | 不收费 |
调查取证 |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完成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完成时限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 | 20 | 18 | |||||
作出决定 |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不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结案,重大行政处罚报领导集体研究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完成时限5天。 | 5 | 4 | |||||
送达决定 |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办理时限5天。 | 5 | 4 | |||||
服务电话:0394-7959850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813109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信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