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盐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的扣押或查封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2日 11:08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 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理 |
责任事项 |
法定 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对违法盐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的扣押或查封。 | 盐政科 |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盐业违法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二)检查案件当事人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盐产品存放地及运输的涉嫌货物,对违法的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可以扣押或查封; ” |
报告批准 |
报告批准阶段:依法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执法检查发现等渠道发现的盐业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登记。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 |
30 | 即办 |
不 收 费 |
实施 |
实施阶段:若当事人在场,依法告知其理由、依据和权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若当事人不在场,邀请见证人。现场完成现场检查笔录,查封决定书、清单等相关文书,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 |
20 | ||||||
作出处理 |
作出处理决定阶段责任:不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结案,重大行政处罚报领导集体研究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完成时限5天。 |
5 | ||||||
服务电话:0394-7959850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813109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信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