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9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 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理 | 责任事项 | 法定 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6 |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 盐政科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登记立案 | 登记立案阶段:依法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执法检查发现等渠道发现的盐业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登记。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告知处理时限,按时回复处理结果,违法事实确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确认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完成时限3天。 | 3 | 即办 | 不收费 |
调查取证 |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完成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完成时限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 | 20 | 18 | |||||
作出决定 |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不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结案,重大行政处罚报领导集体研究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完成时限5天。 | 5 | 4 | |||||
送达决定 |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办理时限5天。 | 5 | 4 | |||||
服务电话:0394-7959850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813109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信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