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无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9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 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理 | 责任事项 | 法定 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0 |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无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盐政科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登记立案 | 登记立案阶段:依法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执法检查发现等渠道发现的盐业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登记。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告知处理时限,按时回复处理结果,违法事实确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确认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完成时限3天。 | 3 | 即办 | 不收费 |
调查取证 |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完成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完成时限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 | 20 | 18 | |||||
作出决定 |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不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结案,重大行政处罚报领导集体研究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完成时限5天。 | 5 | 4 | |||||
送达决定 |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办理时限5天。 | 5 | 4 | |||||
服务电话:0394-7959850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813109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信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