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管理的政府定价项目的审批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9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其他权力 | ||||||||
序号 | 权责 名称 | 实施 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 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县级管理的政府定价项目的审批 | 价 格 管 理 股 | 《价格法》第三章、第十八条: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在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主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部分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豫政 〔2015〕35号 | 受理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补正材料。 | 5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成本监察。 | 5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按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法定告知。 | 60 | ||||||
执行 | 4.执行责任:制度相关批准文书信息公平。 | 7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案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19705 投诉机构:鹿邑县物价办 投诉电话:0394-7219705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