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公示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07日 11:19 字体: 分享:      

一、哪些人能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 经济困难:

(1)由民政部门开具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等相关证明;

(2)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

(3)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供养人员;

2.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下列事项: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

(8)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9)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10)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

(11)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12)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1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公民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二)公民申请法律咨询的,可以只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援申请流程与范围,法律援助流程怎么走?

(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出具接收凭证,注明日期。

(三)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四)补充提交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五)调查核实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六)决定:对申请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八)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异议: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九)终止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1.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

2.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

3.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是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5.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6.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不真实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7.受援人拒不签署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导致法律援助事项无法办理;

8.受援人失去联系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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