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37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11日 11:30 字体: 分享:      

  申 请 人:杨某

  住 址:鹿邑县生铁冢镇何楼行政村

  被 申 请人:鹿邑县生铁冢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普德杰 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生政〔2022〕X号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不服,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2022年12月28日,因案件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有误,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纠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经查明,涉案土地位于生铁冢镇何楼行政村,申请人杨某

  与第三人杨某为对门邻居。杨某为三组成员,1990年分宅基地规划的时候,杨某分得3.393分宅基地(合计226.2平方米),现有房屋宅基地南北15.70米、东西17.40米(合计267.96平方米)。三组未对门前荒地使用权进行划分,仅口头约定,谁家对着荒地由谁管理。

  杨某为二组成员,八十年代盖的房子。1990年宅基规划时,杨某分得南北、东西15.7米的宅基地(合计246.49平方米),因杨某房子建造在前,规划宅基地在后,杨某向村集体缴纳了宅基地超标费。杨某现有房屋南北18.90米、东西18.90米(合计357.21平方米)。二组对集体荒地进行了划分,集体粪坑划分给了杨某(杨某的父亲),杨某给了杨某,由杨某将其填平。

  2004年,申请人与第三人就涉案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被申请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2014年,双方再次就涉案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被申请人经调查作出调查报告。2015年申请人母亲与第三人母亲发生争执,申请人母亲喝农药死在第三人家门口,经法院判决第三人给付申请人赔偿金。2016年2月18日,申请人将其母亲埋在第三人家门口,用拖拉机堵住出路,直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时。

  2022年5月22日,第三人杨某向被申请人府递交土地确权申请书,请求对东西宽13米、南北长20.5米的荒地进行确权。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生政(2022)X号土地纠纷处理决定,该决定书将荒地使用权归第三人杨某所有。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事实、证据方面。寨海子为三组集体土地,仅口头约定,对着谁家门由谁管理,其性质仍为集体土地,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杨某的询问笔录、杨某等人的证言所证实。粪坑原为二组集体粪坑,分地时将该粪坑分给了杨某(杨某的父亲),后由杨某填平,以上事实由证人证言所证实。被申请人基于上述事实,作出土地纠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关于程序方面。被申请人未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土地纠纷案件,程序存在瑕疵,但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纠纷处理决定对申请人杨某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纠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虽存在瑕疵,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依法应予以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生政〔2022〕X号土地纠纷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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