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15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09日 10:23 字体: 分享:      

  申 请 人:樊XX,住河南省XX市XX区XXX路附XXX号

  被 申 请人:鹿邑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鹿公(邱)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8月15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鹿邑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办案单位鹿邑县公安局及其民警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考虑不相关因素,违法违规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权利,恳请依法查明事实,撤销鹿邑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让申请人在本起案件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被申请人称:所做治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后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鹿公(邱)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鹿邑县邱集乡大段行政村小樊庄樊XX与村民樊X廷(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因宅基发生纠纷,经村干部处理,为两家量好了地界。2021年10月3日16时许,因樊XX建房未留滴水,村干部再次进行调解,要求待矛盾处理好后,再进行施工。樊XX让人继续施工,樊X廷见状扒掉樊XX正在垒的墙头上两块砖,樊XX上前用手掐着樊X廷脖子将之摁倒在地,造成樊X廷脖子处损伤。经鹿邑县公安局鉴定,伤者樊X廷不构成轻微伤。2022年4月22日,邱集乡派出所对樊XX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樊XX提出申辩。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于2022年5月4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违法事实由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所述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鹿公(邱)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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