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鹿邑县XXXXX馆
经 营 者:张XX
住 址: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XX路X段路X
被 申 请人:鹿邑县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已经得到化解,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
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