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某
住 所:鹿邑县太清宫镇
被 申 请人:鹿邑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