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8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23日 10:16 字体: 分享:      

  申 请 人:王某

  住 址:河南省鹿邑县马铺镇马东行政村

  被 申 请人:鹿邑县马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伟 镇长

  第 三 人:王某

  住 址:河南省鹿邑县马铺镇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0日作出马政〔2022〕X号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不服,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6月10日,本机关决定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处理决定不顾客观事实的存在,按照初始取得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申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纠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经查明,申请人王某与第三人王某为堂兄弟关系,涉案土地位于马铺镇马东行政村南北大街与大寺街交叉口东南角,申请人王某居东,第三人王某居西。1988年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涉案土地登记在申请人父亲王某名下。同年,申请人父亲缴纳宅基款,鹿邑县人民政府发放“宅基地证”,将涉案土地登记在申请人王某(“宅基地证”登记姓名为王某)名下。1988年,申请人在宅基地上建造三间东屋,其嫂贺某另居住一间草房,剩余宅基地未建房。1996年,被申请人马铺镇人民政府拓宽南北大街,第三人王某的房屋被占用。第三人对申请人剩余宅基地权属产生争议,被申请人马铺镇人民政府于1997年4月29日作出马政〔1997〕X号处理决定,即:剩余宅基地归王某所有。第三人王某不服该处理决定,起诉至法院。1997年8月8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1997)鹿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该处理决定。2021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书,要求对涉案宅基地进行确权。

  另查明,申请人王某另有位于马东行政村第三村民组,刘某东,面积320平方米宅基地。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宅基地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拥有两处宅基地,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且包括涉案宅基181.44平方米以及位于马东行政村第三村民组宅基320平方米,申请人拥有的宅基地面积,远超我省宅基地标准,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1条“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第52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本案,申请人宅基地自1997年争议以来,一直处于空闲状态,且另有宅基地,不符合使用争议土地的法定条件。综上,被申请人作出驳回确权申请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马政〔2022〕X号土地纠纷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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