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10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24日 10:10 字体: 大 中 小
申 请 人:李某
住 址:安徽省宿州市
被 申 请人: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玉星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函后,及时与申请人进行了短信沟通,并把处理结果信息录入监管平台,被申请人不存在袒护包庇、玩忽职守的行为。
经查明,2022年3月16日,申请人在老子历史博物馆处购买粉条、老子文化博物馆特制酒,收条上印有“老子历史博物馆
留念”字样,申请人对购买地点进行录像。3月26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但未提供相关视频证据。4月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老子历史博物馆进行检查,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粉条、老子文化博物馆特制酒。4月12日,被申请人对老子博物馆负责任人进行询问,该负责人称不经营食品,没有销售该商品,也未向举报人出具收条。4月13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将调查结果告知,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向本机关提交的收条、视频证据与被申请人执法影像相吻合,可以认定申请人在老子历史博物馆的购买行为。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应在申请投诉举报时将所有证据递交,因申请人个人原因致使案件缺少重要证据的不利后果,应由申请人承担。但基于行政复议息诉止争的目的,及申请人的实际购买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