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鹿政行复不〔2022〕1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6日 09:32 字体: 分享:      

  申 请 人:叶XX

  住 址:鹿邑县生铁冢镇XXX行政村XXXXXX号

  法定代理人:刘XX

  住 址:鹿邑县赵村乡XX行政村XXX村

  被 申 请人:鹿邑县生铁冢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的《生铁冢镇人民政府关于叶某某土地确权申请的决定》(生政〔2021〕XXX号),请求依法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作出实体处理,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叶某某向鹿邑县生铁冢镇人民政府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生政〔2020〕XX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的决定,驳回叶某某的申请。叶某某不服,向鹿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鹿邑县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生政〔2020〕1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628行初9号行政判决。申请人叶某某不服判决,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6行终113号行政判决,判决:一、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8行初9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鹿邑县生铁冢镇人民政府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生政〔2020〕XX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的决定;三、撤销鹿邑县人民政府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鹿政复决〔2020〕X号行政复议决定;四、责令鹿邑县生铁冢镇人民政府对叶某某的土地确权申请作出实体处理。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鹿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生政〔2021〕XXX号《生铁冢镇人民政府关于叶某某土地确权申请的决定》,作出“叶某某申请确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暂无法确权”的决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生铁冢镇人民政府关于叶某某土地确权申请的决定》(生政〔2021〕XXX号)仅对案情经过作出表述,未对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作出实体处理,未履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申请人应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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