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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办〔2024〕5号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邑县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28日 17:17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农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鹿邑县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行动方案(2024—2025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鹿邑县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行动方案

  (2024—2025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学习践行浙江“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我县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解决老百姓身边突出的水环境问题,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基本消除面积较大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黑臭水体为重点,以实现农村水体“长治久清”为目标,深入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和淮阳区治理经验,加快推动农村黑臭水体清零行动,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助力乡村生态振兴。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推动解决老百姓房前屋后的恶臭问题为刚性要求,聚焦黑臭污染成因,一水一策、精准发力,不断巩固治理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坚持标本兼治。统筹岸上—岸边—水里,以控源截污为根本,系统推进生活污水、垃圾、养殖、种植、工业、内源等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以及农村水体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治管并重,在解决黑臭污染问题的同时确保水体“长治久清”。

  坚持共治共享。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水利等相关部门重点围绕农村生活污水、厕所粪污、垃圾、畜禽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各尽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加强农村黑臭水体信息公开,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

  (三)工作目标

  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省控农村黑臭水体1条,市控农村黑臭水体40条;确保国控农村黑臭水体不返黑返臭;排查新增黑臭水体列入当年治理任务。2025年12月10日前,省控、市控和新增排查的农村黑臭水体全部完成治理,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到2027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稳固,管护机制健全完善,对新增的农村黑臭水体,发现一条,治理一条,销号一条,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全县实现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清零。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水体排查

  1.加强排查,建立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更新清单。在2020年已建立的国家、省级以及市级监管清单台账基础上,组织动态更新。2024年3月24日前,完成新一轮排查工作,以村庄向外延伸1000米左右区域内的房前屋后坑塘、沟渠等为重点,依据感官特征,存在异味或颜色明显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的水体,即视为黑臭水体。对于感官判断有争议的,按水质监测结果进行识别,3项水质指标中(水体透明<25cm、溶解氧<2mg>15mg/L)任何1项指标不达标,即视为黑臭水体(含泥沙量较大的水体,仅透明度指标不达标,不判定为黑臭水体)。排查要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将排查结果形成新的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台账(含排查新增发现的),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水域面积在2000m2及以上的黑臭水体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管理;水域面积200-2000m2的黑臭水体纳入省级监管清单管理;水域面积在200m2以下的小微黑臭水体纳入市级监管清单管理。每季度,根据排查情况,分别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增纳入国家、省级监管清单的水体,完成治理的农村黑臭水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限至少为15个自然日。如在该季度期间,经动态监管未发现新增农村黑臭水体且无新增完成治理农村黑臭水体的,可不公示。

  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

  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鹿邑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

  2.核查建立水体返黑返臭整改清单。强化已经完成治理黑臭水体的日常监管,对于群众举报或监测发现返黑返臭的原因,能够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暂不具备立行立改条件的,特别是控源截污措施不到位的水体,将取消销号,原则上一般性问题应于1个月内整改到位,复杂问题应于6个月内完成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验收、组织核实,并上报销号。

  责任单位:各乡镇

  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鹿邑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

  (二)全面推进系统治理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水体黑臭成因,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的基本技术路线,明确治理措施、工程措施、治理目标、实施周期、管护制度等,编制治理方案,做到“一水一策”。治理方案要因地制宜、标本兼治、长效管护,坚持工程措施和生态措施相结合,优先采用资源化、生态化治理措施。禁止没有采取控源截污等治本措施,简单采用冲污稀释、突击换水、临时加药、加盖掩盖等“治标不治本”做法,严禁对具有防洪排涝、生态和灌溉功能的水体“一填了之”。

  1.控源截污

  (1)统筹推进农村黑臭水体与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种植业污染、工业企业(小作坊)污染等协同治理工作,从源头控制水体污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加强与改厕衔接,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模式;审慎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加强设施运维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各乡镇

  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鹿邑分局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完善农村垃圾清理、收集转运体系,对农村黑臭水体沿岸垃圾、水面漂浮物、水底垃圾、生物残体及时清理打捞;对水生植物、岸带植物和落叶等季节性污染物,应在干枯腐烂前及时清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

  指导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3)严格水体周边畜禽养殖场(户)及水产养殖户污染防治监管,禁止养殖粪便、沼液、沼渣等直排水体或在周边排放。推动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发展旱作节水农业,采用“源头减量—循环利用—过程拦截—末端治理”模式对农田退水拦截净化。推进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促进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责任单位:各乡镇

  指导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鹿邑分局

  2.内源治理

  (1)对淤积严重的水体,科学确定疏浚范围和清淤深度,开展清淤疏浚。

  责任单位:各乡镇

  指导单位:县水利局

  (2)清淤的底泥严禁随意堆放倾倒,不得作为水体治理回填土,防止二次污染。对于有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排入的水体底泥,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对因客观原因难以实施清淤、污染程度较轻的农村黑臭水体,可采用原位修复技术(微生物菌剂)。

  责任单位:各乡镇

  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鹿邑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

  3.水系连通

  对存在水系割裂、水体流动性差、季节性断流、干涸等问题的农村黑臭断头河道或封闭坑塘,在外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可采取水系连通措施。优先采用明渠连通水系,新开挖的河道应符合水利规划,满足河道行洪、排涝等要求;对无条件利用明渠连通水系的,可采用埋设涵管、新建小型引排水设备等方式进行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通性。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由的调水冲污行为。

  责任单位:各乡镇

  指导单位:县水利局

  4.生态修复

  在外源污染控制和内源污染消除的基础上,水体仍未消除黑臭现象的,采用生态修复措施改善水体水质。针对水土流失以及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的水体,采用生态护坡、生态缓冲带等,恢复水岸生态空间,提高污染拦截和自然净化功能。对季节性断流、干涸水体,慎用浮水、沉水植物进行生态修复。在水生植物群落恢复的基础上,合理搭配本土水生植物,提高水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对于缓流、封闭水体,鼓励采用自然跌水方式,提升水体溶解氧水平。

  责任单位:各乡镇

  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鹿邑分局

  (三)强化长效机制建设

  将农村黑臭水体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定期开展巡河巡查,推动水体突出环境问题整治。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明确每条农村黑臭水体的管护责任单位及其职责、养护经费来源,建立运行管护制度和水体及沿岸定期清理及保洁机制,落实好保洁人员及工作经费。将农村黑臭水体巡查纳入网格化监管,定期对水体漂浮物、垃圾、杂草落叶等进行清捞,做到随查随清、立查立改。建立健全监测机制,对已治理国家监管清单黑臭水体三项指标(溶解氧、氨氮、透明度)每年第三季度至少开展1次监测。

  责任单位:各乡镇

  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鹿邑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

  (四)建立“群防群治”格局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支持村民将问题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培养农民群众主人翁意识,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乡贤、村民投工投劳,积极参与黑臭水体治理管护、设施维护和监管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

  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鹿邑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

  (五)严格验收销号

  1.严把验收标准

  治理完成的黑臭水体必须符合以下5项标准:

  (1)水体不黑不臭。治理后水体无异常颜色或异常气味,无污水等直排水体,水体沿岸无大量垃圾乱堆乱放,水面无大量垃圾漂浮等。对控源截污后出现水体消亡情况的,原水体处无垃圾大量堆放。感官判断有难度、确有必要的,开展水质监测。

  (2)完成治理措施。采取工程措施的黑臭水体,提供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工程措施前后对比照片或影像资料等;采取管理措施的水体,提供管理措施前后对比照片或影像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对完成控源截污措施后无水源导致消亡的农村黑臭水体,应提供相关说明以及水体消亡前后对比照片或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

  (3)健全管护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农村水体长效管护机制,如建立水体巡查和保洁制度,污染治理设施管护制度、村民参与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等。

  (4)村民基本满意。村民委员会及水体周边居住的大多数群众对治理成效认可(参与调查村民不少于20人)。

  (5)公示没有异议。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反映,或者收到异议反映,但经核实后认为水体符合前4条标准。达到以上5个方面要求,认定为完成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

  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鹿邑分局

  2.规范验收流程

  建立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估工作机制。每季度,县政府组织对已完成治理黑臭水体进行自评验收并上报,市级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情况进行核验,根据需要建立工作台账和材料档案。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鹿邑分局通过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信息系统,报送或者更新数据。市生态环境局鹿邑分局每季度对已治理的国家监管农村黑臭水体逐个核实,并报市生态环境局销号。核查报告应附每条水体整治后水质监测报告、治理前后对比照片(不少于4张)、政府网站公示信息截图和链接,村级公告栏公告照片等,涉及治理工程建设的,应提供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责任单位:各乡镇

  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鹿邑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作为贯彻落实中央乡村建设行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推进流域综合治理的工作抓手,明确承担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职能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会商,做好项目统筹、资金使用、治理工程实施等工作。充分压实村级河湖长职责,抓好责任河湖巡查和村民教育引导工作,推动黑臭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

  (二)创新资金引导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和农村环境整治等资金,统筹省级、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积极对接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城镇污水处理、城乡供水、资源产业开发、乡村旅游、现代农业等关联项目或产业一体实施、统筹推进,争取绿色信贷精准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大型央、国企、社会和个人投入,保障全县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后期管护的资金需求。要学习借鉴淮阳区引入市场机制治理农村黑臭水体的经验,通过租赁、承包、入股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主体参与水体治理、经营管护。鼓励通过光伏发电、“渔光互补”、水产养殖、水产经济作物种植等实现水体经营收益,以经营收益反哺水体治理管护,实现“以塘养站”“以用促治”“以租代管”,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指导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环境局鹿邑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

  (三)强化评估与监督考核。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全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河湖长制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生态县创建、“五星”支部创建、美丽乡村创建等重要内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介,县财政局在相关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治理进度滞后的乡镇实施专项督办,提请约谈。

  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鹿邑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四)加强信息公开。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及治理情况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行政村公告栏向村民公示。公开信息包括:水体名称、地理位置、水体黑臭成因、项目建设单位、治理内容、建设及验收时间、日常管护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鼓励通过“二维码”扫一扫等手段,畅通群众问题举报和信息反馈渠道。

  责任单位:各乡镇

  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鹿邑分局

  附件:1.2024—2025年鹿邑县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任务

  (不含排查新增)

  2.村级河湖长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管护工作职责

  

  附件1

  2024—2025年鹿邑县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目标任务(不含排查新增)

序号

县(区)

2024年任务数

2025年任务数

1

鹿邑县

国家监管

(条)

省级监管

(条)

市级监管

(条)

省级监管

(条)

市级监管

(条)

/

1

40

/

56

  

  附件2

  村级河湖长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管护

  工作职责

  根据《河南省河长制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实际,明确以下职责。

  1.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调研,参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及环境基础设施日常管护。

  2.当好黑臭水体“巡查员”,做到每周至少巡查本辖区农村黑臭水体一次,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处理处置,巡查记录通过河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监管系统上传。

  3.当好水体环境“管护员”,加强水体及周边环境日常维护,组织人员及时打捞水面漂浮物(垃圾、枯枝败叶等),清理影响水生态的植物、沿岸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等。

  4.当好环境问题“吹哨员”,如发现工业排污、粪污直排、岸线毁损、大规模垃圾倾倒、净化水质的植物缺失或衰败死亡、水质突然恶化等突出问题,及时向上级河长、属地乡镇或有关部门反映。

  5.当好环境保护“宣传员”,向村民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引导群众爱护村庄环境,对向水体及周边倾倒垃圾、堆排粪污等行为及时教育劝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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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1/03 15: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