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农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建立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
关于建立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八五普法”规划和《中共鹿邑县委鹿邑县人民政府转发〈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鹿发〔2021〕12号)精神,结合我县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实际,为扎实推进我县以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引导法律服务行业在乡村振兴建设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全县村(居)民主法治建设,现就我县建立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八五普法”和乡村振兴工作大局,以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为载体,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专长,为实现“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村(居)振兴目标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发动和正确引导,实现村村都有法律顾问。不断完善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村(居)级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达到“五有一满意”标准,即每个村居委会有一名律师提供服务、每村居配置法律顾问办公场所、每村居设置有村居法律顾问标识牌、每村居各项规章制度上墙、每村居律师服务各种工作台账、日志等资料规范,最后达到服务质量群众认可、服务效果群众满意。
三、基本原则
建立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是法律服务行业、服务乡村振兴建设的一项新的创举,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倡导原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积极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努力为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合理配置原则。鼓励有条件的村(居)级组织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聘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当村(居)法律顾问,为村(居)事务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支持。法律顾问以律师为骨干,以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
(三)统一调配服务原则。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服从全县统一调配,主要承担所调配乡镇所属村(居)的法律顾问工作。村(居)级组织已聘请法律顾问的,原聘请关系保持不变。
(四)协商一致原则。村(居)法律顾问要根据各村(居)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法律服务需求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其服务内容、形式等通过合同形式予以约定。
(五)政府购买服务与自筹相结合原则。村(居)法律顾问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司法局负责管理发放,对法律顾问按照交通、生活、文印等实际支出给予补贴;有条件的村(居)也可以列专项开支条目,给予一定补贴;自行聘请法律顾问的村(居)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所在村(居)开支顾问费用。
四、村(居)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
(一)为村(居)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村(居)经济、提高村(居)生产力水平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村(居)经济组织合法、守法经营和依法管理。
(二)为构建和谐村(居)服务。要围绕影响村(居)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问题,引导村(居)民以合法方式和正当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
(三)为村(居)民主法治建设服务。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提高村(居)民法律意识。帮助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推动村(居)民主法治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四)为维护困难村(居)民合法权益服务。要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村(居)民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五、村(居)法律顾问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坚持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具备良好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2.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男性在70周岁以下,女性在65周岁以下,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顾问职责。
3.具有较强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够为村(居)委会和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
4.具有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熟悉社情民意和政府工作规则,擅长纠纷处理,能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5.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情况应及时记入工作日志和工作台账。
6.认真遵守有关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并按照《“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参加司法局(司法所)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的考核考评。
六、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主体、服务对象、主要职责和服务重点
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实施主体为全县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全县所有的行政村(居委会)村(居)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所属村(居)民。
主要职责: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协助处理其它涉法事务。
服务重点: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法律问题;金融信贷中的法律问题;农民合作组织建立和运行中的法律问题;农业保险法律问题;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农业劳动关系法律问题;城镇化、 城乡一体化中的法律问题;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法律问题;村(居)民主体资格和农民社会保障中的法律问题;培养村(居)法律明白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建立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制定计划,相互支持和配合,确保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逐步有序推进。要建立县、乡镇协调机构,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作用,确保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总体目标如期实现。
(二)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县司法局作为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周密计划部署,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各司法所要认真做好协调、沟通和日常管理、阶段考核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要合理分配人员,安排业务精通、事业心和责任心强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各村的法律顾问。
(三)建立考核和表彰奖励机制。建立符合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发展要求的业绩考核和评价体系,并将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情况列入乡村振兴建设考核内容。县司法局要加强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跟踪、督查、考评及情况通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充分运用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奖优罚劣,对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