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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办〔2021〕55号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邑县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1日 16:09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农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鹿邑县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鹿邑县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47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周政办〔2021〕37号),全面强化乡镇(街道)消防力量建设,夯实火灾防控基础,经县政府研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时代消防事业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统筹推进城乡消防安全治理,切实解决基层火灾防范、灭火救援等难题,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按照规定权限和审批程序,整合现有资源,采取在现有机构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置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城市消防站保护范围外的乡镇按照标准建成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以下统称“一队一中心”)。所有行政村、社区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完善自治组织,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任务步骤

  (一)建立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2021年底前,全国重点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全部建成达标;2022年6月底前,一级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全部建队达标;2022年底前,二级乡镇消防救援队全部建队达标。各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建队任务见附件1。

  (二)建设乡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2021年底前,全国重点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全部建成达标,其他乡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全部挂牌、负责人全部到岗;2022年6月底前,所有乡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全部到岗。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领导体制。乡镇政府负责“一队一中心”管理。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分别设主任、副主任和队长、副队长。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主任由分管消防安全的班子成员兼任,副主任由乡镇在编人员担任。

  (二)明晰工作职责。乡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承担辖区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参与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承担辖区灭火救援工作,在乡镇政府领导下,参与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三)配齐专职人员。乡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至少有2名乡镇在编人员。全国重点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和一级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队员分别不少于15人,二级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队员不少于10人,每队至少有2名乡镇在编人员,其他队员由乡镇政府负责,按照便于保留骨干的原则明确其身份性质。人员招录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制订,报县政府研究实施。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队员优先从退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中招录。

  (四)建设营房设施。乡镇政府要按照突出重点部位、便于响应出动的原则,为专职消防救援队设置独立办公场所,完善配套设施,满足执勤、工作和生活需要;为消防安全服务中心设置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备。

  (五)配备装备器材。县政府为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配齐消防车辆和灭火、抢险救援、个人防护等装备器材,建设与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动的接处警系统。乡镇消防救援队建设标准见附件2。

  (六)完善制度机制。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建成后,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标准进行验收。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对“一队一中心”开展业务指导和防火、灭火、抢险救援业务培训,并将其纳入消防救援调度指挥体系。“一队一中心”要结合职责,细化岗位设置和具体分工,建立组织生活、值班执勤、学习训练等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加强统筹、协调和保障,切实提升基层消防工作水平。将“一队一中心”建设任务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加大考核分值,未按时保质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各乡镇要将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乡镇长牵头负责,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倒排工期,狠抓落实,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乡镇政府要加强“一队一中心”管理,除兼职班子成员外,其他人员实行专职专用。

  (二)强化经费保障。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各乡镇要将“一队一中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一队一中心”工作人员整体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标准,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标准执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拿出具体指导意见,及时下发各乡镇执行。

  (三)强化政策支持。“一队一中心”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在乡镇现有编制范围内统筹调剂解决。消防救援机构要牵头建立“一队一中心”工作人员管理使用、考评奖惩、晋级晋升等制度,按照权限报请政府研究实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一队一中心”工作人员因公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享受有关待遇。支持“一队一中心”建设,把消防工作纳入乡镇、村(社区)综合考核内容,把重点任务落实成效纳入综合治理工作、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附件:1.乡镇消防救援队建设任务清单

  2.乡镇消防救援队建设标准

  附件1

  乡镇消防救援队建设任务清单

(市、区)

小计

全国重点镇

消防救援队

其他乡镇消防救援队

一级乡镇消防救援队

二级乡镇消防救援队

鹿邑县

12

2个:玄武镇、辛集镇

7个:张店镇、观堂镇、赵村乡、试量镇、太清宫镇、穆店乡、生铁冢

3个:宋河镇、郑家集乡、邱集乡

合计

12

2

7

3

  附件2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标准

项目

类别

建设标准

全国重点镇专职消防救援队

一级乡镇专职

消防救援队

二级乡镇专职

消防救援队

人员

专职消防队员

≥15

≥15

≥10

车辆

水罐消防车

≥1

(载水量≥3吨,发动机功率≥140千瓦,消防泵额定流量≥30L/S,比功率符合《消防车通用技术要求》,车辆符合道路交通管理相关规定和上牌要求)

其他灭火消防车

或专勤消防车

1

1

l*

消防摩托车

2*

2*

l*

营房设施

车位数量

3

3

2

业务用房

消防车库

180平方米

180平方米

120平方米

通信值班室

10~20平方米

10~20平方米

10~20平方米

器材库

50~70平方米

50~70平方米

30~50平方米

体能训练室

20~40平方米

20~40平方米

20~30平方米

清洗(烘干)室

20~40平方米*

20~40平方米*

20~30平方米*

训练塔

120平方米*

120平方米*

120平方米*

业务附属用房

备勤室

50~90平方米

50~90平方米

30~50平方米

会议(学习)室

40平方米

40平方米

30平方米

辅助用房

餐厅、厨房

40平方米

40平方米

30平方米

浴室

20平方米

20平方米

15平方米

厕所、盥洗室

20平方米

20平方米

15平方米

项目

类别

建设标准

全国重点镇专职消防救援队

一级乡镇专职

消防救援队

二级乡镇专职

消防救援队

装备器材

水罐消防车随车器材

直流水枪

4/

多功能消防水枪

2/

水带

240米〜400/

水带挂钩

6/

水带包布

4/

水带护桥

4/

分水器

2/

异型接口

4/

异径接口

4/

机动消防泵

(手抬泵或浮艇泵)

2/队(额定流量≥15L/S

集水器

1/

吸水管

8/

吸水管扳手

2/

消火栓扳手

2/

多功能挠钩

1/

强光照明灯

4/

消防斧

2/

单杠梯(伸缩梯)

1/

两节拉梯

1/

手动破拆工具组

1/

干粉灭火器

3/

装备器材

抢险救援器材

手持扩音器

1/

各类警示牌

1/

闪光警示灯

2/

隔离警示带

5/

液压破拆工具组

1/

机动链锯

1/

无齿锯

1/

绝缘剪断钳

2/

救生缓降器

2/

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10/

救援支架

1/

医药急救箱

1/

两节拉梯

1/

消防专用救生衣

1/

外壳内充式救生圈

6/

气动起重气垫

1/

项目

类别

建设标准

全国重点镇专职消防救援队

一级乡镇专职

消防救援队

二级乡镇专职

消防救援队

装备器材

个人防护装备

消防头盔

1/人(按4:1比例备份)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1/人(按2:1比例备份)

消防手套

2/人(按2:1比例备份)

消防安全腰带

1/人(按4:1比例备份)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1/人(按4:1比例备份)

消防通用安全绳

4/队(按1:1比例备份)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1/人(按5:1比例备份)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1/人(按6:1比例备份)

消防员呼救器

1/人(按4:1比例备份)

方位灯

1/人(按4:1比例备份)

消防轻型安全绳

1/人(按4:1比例备份)

消防腰斧

1/人(按5:1比例备份)

抢险救援头盔

1/人(按4:1比例备份)

抢险救援手套

1/人(按4:1比例备份)

抢险救援服

1/人(按4:1比例备份)

抢险救援靴

1/人(按4:1比例备份)

灭火防护头套

1/人(按2:1比例备份)

坐式半()身安全吊带

2/队(按2:1比例备份)

手提式强光照明灯

4/队(按1:1比例备份)

消防护目镜

1/人(按5:1比例备份)

消防员防蜂服

2/队(按1:1比例备份)

装备器材

通信器材

消防接处警系统

1/

录音接警电话

2/

视频会议系统

1/

营区监控系统

1/

基地台

1/

车载台

1/

公网集群对讲机

5/

对讲机

1/人(按4:1比例备份)

单兵图传设备

1/

1/*

1/*

摄影摄像器材

数码相机

1/

摄像机

1/*

无人机

1/

1/*

1/*

备注

1.专职消防队员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0岁(驾驶员岗位可放宽至35岁),并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标准,通过体能和岗位适应性测试、面试、心理测试、体格检查、政治审核。

2.个人防护装备须具有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和产品认证;通信器材须与消防救援队伍使用的频率、频段相符合。

3.*项为选配项,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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