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农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5日
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鹿邑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高质量建设与发展,依据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47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25〕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鹿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鹿邑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方案。本方案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包含县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包含县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
二、明确建队责任
鹿邑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按照标准配备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制定人员招录计划报县政府审批,组织并指导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工作,将其纳入统一调度指挥体系;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消防队站建设的立项工作,做好用地规划,保障土地要素供应;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受理政府专职消防队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动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申报烈士,落实抚恤待遇;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专职队伍各项经费保障政策;教育体育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子女入学入托手续;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落户、政治审查、出入境查询、无犯罪证明查询等业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确保消防车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收费公路、桥梁免收通行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开通绿色就医通道;税务部门负责依据政策要求为消防救援部门新购消防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工会负责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工会管理,使其享受工会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各管理单位纳入预算,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奖励证书、奖牌等;文旅部门负责在政府专职消防员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给予相应优待。
三、主要任务
(一)坚持专业化发展,加强基础建设
牢固树立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化发展理念,坚持需求牵引、协调发展,针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数量不足、乡镇专业消防救援力量空缺的问题,强化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综合保障措施,持续拓展城乡消防救援力量的覆盖范围,着力消除消防救援力量的空白区域,构建布局合理、覆盖全面的消防救援力量网络。
1.队站建设标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配备和人员配置等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执行。
(1)玄武镇、辛集镇属于全国重点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14〕107号),应建设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2)太清宫镇、试量镇、张店镇、观堂镇、生铁冢镇、赵村乡、穆店乡应建设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3)宋河镇、王皮溜镇、马铺镇、贾滩镇、杨湖口镇、郑家集乡、任集乡、唐集乡、高集乡、邱集乡应建设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4)南环路消防救援站按照二级普通消防站标准,栾台路小型站按照小型普通消防站标准建设运行。
(5)建立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在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要求发生变化或当地城乡发展布局调整时,要及时核定建队需求,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2.明确员额配置。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5人的标准,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人的标准编配人员。一级普通消防站按照30人,二级普通消防站按照25人,小型普通消防站按照15人的标准编配人员。消防文员按照不少于15人的标准编配人员。
3.落实建队验收。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县政府向周口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组织市消防救援、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后续新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要限期整改,并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市级消防救援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二)坚持职业化方向,加强管理教育
1.明确队伍属性。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具有公益属性的消防组织,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招聘、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2.明确人员身份。政府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新入职队员按就近原则分配至生活地或邻近乡镇,队员需接受统一岗前培训,后续日常管理对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3.明确管理体系。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和执勤训练,要坚持依法规范、以人为本,分类管理、责权明晰,合理使用、保障有力的原则。县消防救援部门直接管理本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指挥人员由市级消防救援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任命。
4.严格人员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实行员额管理制度,县消防救援部门每年年初编制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后,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组织实施。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按照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体格检查、组织考试、政治审核、签订合同、入职培训、合格录用等程序组织实施。招录过程中,各方需严格遵循相关标准与流程。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年满十八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相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从事灭火救援时间计入定级时间。
5.明确岗位等级和职业资格。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其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其中,五级、四级为初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三级、二级为中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一级为高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员五级晋升四级、四级晋升三级的,须在本级工作不少于3年;三级晋升二级的,须在本级工作不少于4年;二级晋升一级的,须在本级工作不少于6年。确定为五级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由县消防救援部门批准。岗位等级内细化设档,并设置对应的薪酬待遇标准。
6.规范培训晋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逢晋必考,入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入职培训分为集中培训和在岗实训两个阶段,各项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岗实训由县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岗培训突出专业技能,分级分岗实施,每年组织1次,时间不低于20天;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入职满1年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通过初级职业技能鉴定,晋升中级、高级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通过相应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晋级培训考核和等级晋升由所在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7.加强日常管理。县消防救援部门要健全、规范政府专职队伍的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相关规定,落实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从严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政府专职消防员定期考核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当地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级等荣誉评选。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享受婚假、孕产假、护理假,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事假、病假及轮休、调休按照我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8.规范人员退出。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全程退出机制,年度考核或者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退出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工资。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三)坚持战斗力标准,加强执勤训练
1.严格执勤备战。县消防救援部门要根据辖区内重点保护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划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责任辖区,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督促落实24小时驻勤备战制度,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勤务交接、战备检查、预案编制和修订、执勤备战基础资料管理等制度规定,保持良好备战状态。要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装备配备,出现损耗的应及时采购补充,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应急采购措施。
2.严格防消联勤。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在县消防救援部门统一组织下,按规定开展防消联勤工作;乡镇范围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在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下,参与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消防队站,接受社会单位预约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指导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按照“有火必训”要求实施火灾现场警示教育。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协助做好火灾现场保护,积极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3.严格业务训练。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演练体系,县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监督训练计划制定和落实。分级开展比武、考核等活动,定期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积极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先进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等。
4.严格调度指挥。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统一建设与消防救援部门联动的接处警、视频会议、营区监控等信息化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安排专人加强通信室应急值守。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单独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其管理指挥人员组织指挥;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
(四)坚持系统性思维,加强综合保障
1.加强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县财政保障,纳入本级消防救援部门预算,按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管理。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县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
2.规范薪酬标准。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均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级别构成,按其工作年限及同工同酬情况设置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等薪酬待遇,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消防救援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核准后报县政府确定。
3.强化社会保障。县消防救援部门要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政府专职消防员医疗保障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
4.健全职业保障机制。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标准,一并纳入职业保障范围,享受社会优待、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等保障政策,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满3年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职满5年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当房源紧张时,拿出房源的10%优先予以保障。城区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
5.完善伤亡抚恤。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公益性基金,健全相应制度机制,同时建好用好队伍的各类群团组织,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及时给予经济补助。
6.落实车辆交通保障。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泊车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统筹。要深化思想认识,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重要任务,清晰界定工作职责,将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从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强化综合保障,通过科学规划、有序实施,推动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部门履职,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围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目标,科学谋划、突出重点,履行各自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强化政策支撑,落实资金、人员、装备、营房及职业健康保障等关键要素,形成工作合力,推动队伍高质量发展。同时,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建设问题,有序推进各项任务。
(三)严格帮扶指导,提升工作质效。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成效纳入政务督查、消防工作与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常态化开展帮扶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对建队、常态化评估任务完成出色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未达工作目标、工作推进不力、队伍建设滞后的单位,相关部门重点开展帮扶,推动整改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