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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办〔2025〕7号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4日 15:33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农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鹿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


  鹿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

  为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评价激励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辖内设立一年以上的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评价指标

  根据评价对象在信贷投放、金融服务、公共支持等方面的贡献情况,按年度量化进行评价。

  (一)商业银行

  1.信贷投放

  (1)新增存贷比(基本分10分)。以90%为基数,评价对象新增存贷比达到基数即得1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该项最低分为零分,最高不超过15分。

  评价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金融监管支局

  (2)新增贷款额(基本分15分)。以评价对象上年度末贷款增量为基数,贷款增量金额达到年度新增任务数即得基本分15分,超出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低于年度新增任务数时,市场份额高于上一年度的,每少1000万元减0.2分。该项最低分为零分,最高不超过20分。

  评价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金融监管支局

  (3)贷款余额增速(基本分15分)。以评价对象上年度末贷款余额为基数,期末贷款余额增幅达到15%即得15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5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5分,该项最低分为零分,最高不超过20分。

  评价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金融监管支局

  2.金融服务

  (4)支持省市县重点项目(基本分10分)。以全部评价对象年度内支持全县“三个一批”项目和其他省市县重点项目新增融资额平均数为基数,评价对象新增融资额达到基数即得10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每降低1000万元减0.5分,该项最低分为零分,最高不超过15分。

  评价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优化营商环境(基本分10分)。结合当年度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及营商环境整改提升方案,对政采贷等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评价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金融监管支局、县财政局、县信用评价和营商环境服务中心

  (6)金融政策落实(基本分10分)。对首贷率、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利率压降及其他金融惠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评价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金融监管支局

  (7)基层金融服务(基本分5分)。对深入基层加大金融知识及金融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网格覆盖率情况进行评价,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评价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3.公共支持

  (8)地方税费缴纳(基本分10分)。评价对象与上年度末地方税费缴纳总额持平的,得10分。每增加100万元,加0.2分;每降低100万元,减0.2分,该项最低分为零分,最高不超过15分。

  评价单位:县税务局、县政府办公室

  (9)支持全县重点工作(基本分15分)。对解决全县重大事项、重点需求、急切难题等重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细则由具体事项牵头单位另行制定。

  评价单位:具体事项牵头单位

  4.加减分项

  (10)对创新信贷产品及服务,具有首创性、示范性及显著成果的机构予以加分,创新举措认定及加分分值由金融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对于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具有较大难度的重点工作,首家落地的事项视同于创新服务,享受以上加分奖励,结果认定及加分分值由金融管理部门及具体事项牵头单位共同认定,该项加分不超过3分。

  评价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金融监管支局,具体事项牵头单位

  (11)对创新银担合作产品及服务、降低准入门槛的机构,结合实际贷款合作情况予以加分,该项加分不超过3分。

  评价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12)对工作持续性保持得力、连续3年以上在信贷投放等方面表现优异的机构予以加分,加分分值由金融管理部门研究确定,该项加分不超过3分。

  评价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13)对银行经营场所管理及负面舆情情况进行评价,对经营场所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负面舆情的予以扣分,扣分分值由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研究确定,该项扣分不超过10分。

  评价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二)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不参与以上评价。政策性银行新增贷款额进入全市系统前3位,获得“荣誉奖励”,同时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追加“公共性资金调配”奖励;新增贷款额位列全市后3位的,予以相应处罚。

  评价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金融监管支局

  三、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县金融监管支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部门进行评定,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公示。

  四、结果运用

  (一)公共性资金调配

  1.对评价期排名前三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增加公共性资金存款。对评价期排名后两位的银行,在原有公共性存款额度基础上按50%的比例予以扣减,扣减存款合并计数后按比例调入排名前三位的银行。

  2.当年新增公共性资金存款优先存放评价期排名前三位的银行;评价期排名后两位的银行,原则上当年不得新增公共性存款。

  3.对解决全县重大事项、重点需求、急切难题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银行,采取“一事一议”,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专项配套公共性资金存款。

  纳入考评激励的公共性资金是指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代表政府管理并存放在各银行的财政性资金、社保基金、医保基金、住房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县政府办公室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直相关单位负责调配资金兑现。

  (二)后位约谈

  1.县政府分管领导对评价期排名后两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2.针对连续两年在排名中位列后两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其上级行反映相关情况,推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三)严肃评选纪律

  严格扎实做好评选工作,严肃评选纪律。凡在营商环境、廉政建设、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等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存在其他有损我县金融业发展形象行为的,按照排名最后一位执行本办法,并按规定对有关负责人严肃问责。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操作过程中,如遇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严重影响该机构分值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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