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农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强化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助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和有效防止返贫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坚持助力脱贫与防止返贫相结合,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应急性,兜牢民生底线,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临时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对在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通过临时救助及时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下同)不得将临时救助对象仅限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特定人群。
三、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针对不同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一)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急难情况缓解后,救助对象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如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生活困难问题,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低保等专项救助范围。
(二)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下,县民政局可直接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四、临时救助标准
结合实际,依据我县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计算临时救助标准。
(一)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困难类型、家庭人口、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一次性救助金额。
在实施救助中原则上给予每人不超过我县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一般按人按月计算核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时长(救助人数原则上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救助时长以月为单位,统筹考虑困难程度、持续时间和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各种补偿赔偿等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二)按照遭遇情形给予不同的救助标准。
1.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个人,年医疗费用支出、财产损失、生活必须支出等未超过家庭年收入的,救助时限为不超过2个月。
2.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个人,年医疗费用支出、财产损失、生活必须支出等超过家庭年收入的,救助时限为不超过3个月。
3.急难型困难家庭,有人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救助时限不超过6个月。
加强我县临时救助标准与其他社会救助标准的衔接,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对遭遇同一困难情形的救助对象,要突出救助重点,必要时可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救助额度,防止因病、因灾、因急难事件等返贫。
五、临时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规范、完善工作流程,实现一个窗口服务群众。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的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建立以社会救助热线、公共电子邮箱为主体的求助、报告渠道,及时获知群众困难。
要完善、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慈善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和专项基金、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临时救助。积极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个人救助款项、物品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有效对接的信息平台。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设立针对急难群众的专项基金,承接政府救助“转介”服务。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基层能力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临时救助工作,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要求,积极争取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和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培育发展一批愿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拥有一定专项技能的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充实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经费,做到早发现、快办理、早救助。
(二)建立健全防止返贫工作机制。县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等部门建立健全返贫预警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开展好对贫困边缘人口基本生活状况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其家庭收入、刚性支出等经济状况,动态掌握脱贫返贫情况。核查评估家庭经济状况时,以申请家庭收入为基础,同时考虑家庭成员特征和重大疾病医疗支出、患残疾医疗康复支出、普通大中专教育支出等刚性支出因素。加强日常走访,主动发现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的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防止返贫;密切关注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低收入人群,加强风险因素分析,根据家庭实际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陷入贫困;对返贫人口,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根据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县财政部门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好上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合理安排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临时救助资金应由县民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人员经费等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县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四)深化“救急难”综合试点。准确分析和把握社会救助形势,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认真评估、总结“救急难”综合试点经验,有序扩大试点范围,不断提升工作成效,适时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
2020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