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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办〔2018〕42号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02日 16:18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农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解决“三个一批人”新型城镇化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7〕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解决“三个一批人”新型城镇化问题,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支持力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力。

  二、基本原则

  (一)扩大政策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强化激励机制。建立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调动各个职能部门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三)保障既有利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力,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利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三、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强化“一基本两牵动三保障”(产业为基,就业为本,住房和教育牵动,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农民权益为保障)机制,增加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使持有居住证人口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解决“三个一批人”新型城镇化问题,实现新型城镇化发展目标提供政策支撑和财力保障。

  四、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力。

  1.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实行“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随学籍流动。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辅,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加大城镇义务教育的投资建设力度,完善教育资源布局,着力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学生流动性增大带来的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2.落实并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政策。随迁子女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符合条件的享受同城镇同等的免学费待遇。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按照县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与补助。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发放国家助学金。加大财政奖补力度,支持公办幼儿园的改扩建,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增加学前教育资源,在居住地向随迁子女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3.完善教育经费保障办法。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等各教育阶段涉及学生政策的事项,县财政局按照在校学生数和相关标准,统筹考虑随迁子女人数科学测算分配,确保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教育全部纳入接收地财政保障范围。

  (二)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1.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六统一”。实行统一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提高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2.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县财政局在测算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和实际进城落户人口情况,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大对县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等医疗机构的投入力度,提高县级医疗服务保障能力。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持有居住证人口的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县财政局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待遇享受人数和相关标准落实相关资金;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切实提高服务水平,按规定对贫困人员和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政策做好缴费补贴和待遇发放事项。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对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规定标准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等因素给予相应补助。

  2.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将符合城市低保准入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救助、养老服务范围。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1.完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将符合规定的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纳入就业补助资金扶持范围,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与城镇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县财政局在分配就业专项资金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公共就业综合服务网络平台,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2.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并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扶持、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等政策。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对农业转移人口创业项目择优予以扶持。深入开展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整合劳动力培训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五)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保障力度。

  1.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权利。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

  2.加大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力度。县财政局通过注入资本金方式,积极与省属功能性金融公司、开发性金融机构等合作,大力开展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提高我县城镇住房保障能力,妥善安置农业转移人口,鼓励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购买商品房。

  (六)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全面实施百城提质工程,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增强城市承接农业转移人口的基础支撑能力。积极推广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提高城市的承载能力。

  (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此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享受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农业补贴,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得到实现和维护。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相关权益的退出和流转机制。

  (八)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根据不同时期农业人口转移数量规模、不同区域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以及农业转移人口成本差异等,从资金安排上进行动态调整。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制定完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做好各项政策的衔接工作,切实抓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人口流入地政府要认真落实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推动本地城镇化建设,重点推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建设的力度,提高城镇的承载能力,其提供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要与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相吻合。

  (三)完善配套制度。各职能部门要及时调整相关政策,破除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各类制度障碍。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准确反映跨区域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结构。

  (四)加强评估督导。各部门对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科学评估农业转移人口的公共服务需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财政政策。强化督导落实,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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