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2日 09:58 字体: 分享:      

  为进一步理顺国资监管体系,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鹿邑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鹿邑县国有企业在县域经济中战略支撑作用凸显、企业经营中逐渐暴露出重大事项决策权责不明、产权转让、资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存在资产流失风险。为破解监管职能边界模糊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该办法,以强化风险防控,推动县域国企规范发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旨在全面强化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规范国企运营行为,共十一章,包括总则、管理者任免与考核、产权登记等,全面规范了国企从管理者任免到资产评估、转让,再到财务管理、企业改革及绩效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筑牢监管根基,强化责任落实与监督。

  第一章 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界定“县属国有企业”为县政府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企业;强调坚持党对国企的领导,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同时规定企业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县国资中心监管。

  第二章 企业管理者任免与考核:明确县国资中心协助有关部门任免所出资企业相关人员;建立经营业绩考核制度,通过签订年度目标经营责任书开展年度与任期考核;由县国资中心确定或核准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与绩效管理办法,考核结果直接挂钩奖惩。

  第三章 产权登记:规定所出资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时,需在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工商登记前申请产权登记,注销法人资格需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明确申办流程为“企业申报—国资中心审核(10个工作日内)”,同时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需每年4月底前报送产权登记情况。

  第四章 清产核资:明确清产核资包含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等内容,列出需开展清产核资的5类情形(如合并分立、资产损失严重、账实不符等);规定清产核资需经“立项申请—中介审计—结果上报—国资中心审批—账务调整”流程,且冲销的不良资产需建立账销案存制度,持续追索残值。

  第五章 资产评估:明确11类需开展资产评估的情形(如企业改制、非货币资产投资、产权转让等),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评估项目需报县国资中心核准或备案,按需公示评估报告;同时列出2类可免于评估的情形(如经批准的资产无偿划转、独资企业间合并置换)。

  第六章 产权转让:要求国有产权转让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县国资中心负责审核转让事宜,数额较大或涉及国家安全、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转让需报县政府批准;规定转让需经企业内部决策并备案,以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定价基础,除特殊情况外需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涉及职工安置的方案需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国有资产管理:要求企业建立资产构成、变动、经营及抵押(质押)管理台账,每年4月前向县国资中心报送上年度资产管理情况;规范资产出租与经营租赁,明确需通过市场竞争选择合作方,租赁期限原则不超过3年(超期需备案),保证金不低于年度租赁费10%;同时规定低效无效资产与不良资产处置需制定方案,经县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章 “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界定“三重一大”事项为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将企业重大事项分为“决定事项(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核准事项(国资中心批准)、备案事项(国资中心知悉)”三类;要求企业按“三重一大”制度与“一事一报”原则,经党委(党组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核后,以正式书面形式上报县国资中心。

  第九章 财务管理:要求正常经营的企业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推进财务管控体系建设;明确企业需每月10日前上报财务月报,每年4月底前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或报表,经审核确认后确定国有资产收益上缴金额。

  第十章 企业改革:规定企业改革需遵循“改革准备—申请—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方案审批—实施”流程,强调政府主导、部门监督;鼓励企业在资产整合、现代管理、产品开发、人才引进等方面创新,提升综合竞争力,同时明确改革涉及的清产核资、评估、产权转让需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绩效管理及责任追究:建立重大决策失误与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完善配套制度;推行市场化薪酬机制,根据经营效益确定薪酬体系;列出5类需追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擅自决策重大事项、提供虚假材料等),明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规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同时禁止企业领导亲属及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与任职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违规者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明确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执行,由县国资中心负责解释,有效期两年。


  相关阅读: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邑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相关文章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6/03/02 11: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