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2日 17:54 字体: 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有效盘活利用闲置国有资产,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鹿邑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针对我县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存在闲置资产盘活不充分、有偿使用流程不规范、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按照国有资产监管部署,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该办法。
二、核心内容
《办法》共6章37条,核心内容聚焦四个关键领域:
(一)明确适用范围
1.适用主体:涵盖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及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行为界定:明确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包括行政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且需满足“确保本单位正常履职、资产无法内部调剂”的前提,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二)细化出租出借管理
1.分级审批:短期(6个月及以内)出租出借由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40个工作日内报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备案;长期(超6个月)及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出租出借,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审批,15个工作日内出批复。
2.定价与交易:出租前需委托资质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备案后作为定价参考,租金低于评估价90%需暂停并经国资中心同意;出租需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竞价方式公开选取承租方,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非公开出租,但价格不低于评估价。
3.合同与期限:出租原则“先收租金后交付”,合同期限一般不超3年,超期需专项说明并经国资中心批准;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报国资中心备案,变更需重新报批,提前终止需备案,期满续租需重新报批。
(三)严控对外投资与担保
1.投资限制: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或设营利组织;事业单位不得用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及保障事业发展的资产投资,禁止买卖期货股票、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等行为。
2.审批流程:事业单位投资需先做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初审、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同意方可实施;投资后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公司章程等报国资中心备案,转让或减持股权需按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
3.担保禁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
(四)规范收入管理与监督
收入收缴: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有偿使用收入,扣除税款和必要费用(评估费、交易手续费)后,足额缴入县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其他事业单位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
监督责任:行政事业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内控与专项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制度、监督检查。
违规处理:对未履行审批、违规投资担保、隐瞒截留收入等行为,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所办法人企业,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监管;参公事业单位按行政单位规定执行;社会组织支配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