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2023年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31日 11:28 字体: 分享:      

  为推动我县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保障乡村振兴和城乡建设用地需求,全面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确保县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豫政办〔2020〕33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43号)等文件要求,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起草背景

  为推动我县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保障乡村振兴和城乡建设用地需求,全面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确保县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为推动我县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保障乡村振兴和城乡建设用地需求,全面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确保县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豫政办〔2020〕33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43号)等文件要求,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保障乡村振兴和城乡建设用地需求,全面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对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9〕41号),在落实《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补充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意见》(鹿政〔2022〕4号)的基础上,结合鹿邑实际情况,起草了本方案。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第30条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是工作程序,准备工作包括地块选址、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及预算、资金筹措、资金筹措。

  二是工程实施由各乡镇相对独立实施,乡镇政府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做好土地权属调整、清障、拆迁、客土回填等保障工作。整治地块上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由所在村委组织收回,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注销。涉及拆迁安置的,由乡镇政府依法妥善安置,确保户有所居。

  三是工程完工后,乡镇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工程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文件。

  四是建设期工作经费的拨付标准按照整治面积500元/亩执行,项目公司向乡镇政府拨付按计划施工面积计算50%的工作经费,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付清。各乡镇按规定完成任务,每亩奖励1000元,超额完成任务超额部分每亩奖励1500元。融资本息,按项目融资实际发生的本息支付。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经三方确认后,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工程施工费(含拆迁补偿费)由项目公司按施工进度支付。设备购置费、不可预见费和其它费用(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等)。按照能列入项目成本的实际发生额予以支付。奖励管护资金,整治地块管护周期为3年,按每年每亩200元设置奖励管护资金,由项目公司按照管护协议约定分别向乡镇、村委会拨付。

  五是指标验收后,县政府自用指标,按照双方约定,扣除成本后,项目资金按政府与企业7:3分配给项目公司。

  六是成立县政府县长为组长,县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县自然资源局、审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乡村振兴局、信访局、市生态环境局鹿邑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鹿邑县2023年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乡镇政府要督促村党支部、村委会对整治地块组织耕种,严禁闲置和撂荒。落实后期管护制度,禁止在整治地块上植树、挖坑、取土、养殖、建房等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后期管护工作不到位的乡镇(村),责令限期整改,除要拆除违建、恢复土地原状外,需退还管护奖励资金、扣减相应办公经费,并对负有责任的乡镇党委政府、村支两委予以问责。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豫政办〔2020〕33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43号)等文件要求,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保障乡村振兴和城乡建设用地需求,全面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对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9〕41号),在落实《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补充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意见》(鹿政〔2022〕4号)的基础上,结合鹿邑实际情况,起草了本方案。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第30条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是工作程序,准备工作包括地块选址、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及预算、资金筹措、资金筹措。

  二是工程实施由各乡镇相对独立实施,乡镇政府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做好土地权属调整、清障、拆迁、客土回填等保障工作。整治地块上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由所在村委组织收回,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注销。涉及拆迁安置的,由乡镇政府依法妥善安置,确保户有所居。

  三是工程完工后,乡镇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工程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文件。

  四是建设期工作经费的拨付标准按照整治面积500元/亩执行,项目公司向乡镇政府拨付按计划施工面积计算50%的工作经费,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付清。各乡镇按规定完成任务,每亩奖励1000元,超额完成任务超额部分每亩奖励1500元。融资本息,按项目融资实际发生的本息支付。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经三方确认后,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工程施工费(含拆迁补偿费)由项目公司按施工进度支付。设备购置费、不可预见费和其它费用(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等)。按照能列入项目成本的实际发生额予以支付。奖励管护资金,整治地块管护周期为3年,按每年每亩200元设置奖励管护资金,由项目公司按照管护协议约定分别向乡镇、村委会拨付。

  五是指标验收后,县政府自用指标,按照双方约定,扣除成本后,项目资金按政府与企业7:3分配给项目公司。

  六是成立县政府县长为组长,县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县自然资源局、审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乡村振兴局、信访局、市生态环境局鹿邑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鹿邑县2023年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乡镇政府要督促村党支部、村委会对整治地块组织耕种,严禁闲置和撂荒。落实后期管护制度,禁止在整治地块上植树、挖坑、取土、养殖、建房等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后期管护工作不到位的乡镇(村),责令限期整改,除要拆除违建、恢复土地原状外,需退还管护奖励资金、扣减相应办公经费,并对负有责任的乡镇党委政府、村支两委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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