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22日 10:52 字体: 大 中 小
一、出台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全县金融机构聚焦鹿邑发展大局,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信贷规模、优化信贷结构,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2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鹿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法律依据
《办法》出台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含五部分。
(一)《办法》明确了评价对象
设立一年以上的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季度一通报、一年一考核制度。
(二)《办法》说明了评价指标
根据评价对象新增存贷比、新增贷款额、支持县重点项目、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税费缴纳、支持县重点工作、解决全县重大融资需求、开展常态化银企对接活动、支持农业强县建设、发放脱贫小额信贷等方面贡献情况,按年度量化评价。
(三)《办法》规定了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由县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人行鹿邑支行、县银保监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进行评定,每季度通报一次、每年度考核一次,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公示。
(四)《办法》强调了结果运用
《办法》明确指出了评价结果在公共性资金调配、领导班子奖励等方面的运用,并制定了后位约谈以及一票否决制。
(五)其他事项
《办法》由鹿邑县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鹿政办〔2016〕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