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年07月11日 11:17 字体: 分享:      

  2019年7月9日,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鹿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政策理解把握,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预售资金的交存、拨付、使用和监督,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我县研究制定了《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已征询了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符合《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实施。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建房〔2010〕53号)和《河南省房地产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三、重点内容解读

  《办法》分为“总则、一般规定、责任追究、附则”共四章二十四条,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制定的依据、监管范围及部门职责等内容。

  (二)一般规定:预售资金是指购买商品房承购人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监管期限是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该项目竣工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止。

  预售资金在项目竣工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在保证竣工条件下,可以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以及支付本项目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监管账户设立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签订《监管协议》。

  备案证明是开发企业在《监管协议》签订后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后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监管部门开具的《监管协议》备案证明,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三)责任追究:明确了监管部门、监理单位及监管银行部门职责。

  四、实施时间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阅读: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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