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城区及建制镇镇区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29日 15:08 字体: 大 中 小
近日,鹿邑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政策文件关联解读的通知,现就《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城区及建制镇镇区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鹿政文〔2018〕51号)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随着我县经济不断发展,城镇规模在逐步扩大,原有的县城及建制镇镇区范围已不能适应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要求,根据鹿邑县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年)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辖区内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县城城区及建制镇镇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范围进行调整。
二、政策规定的主要内容
政策明确规定了鹿邑县县城城区及十一个建制镇镇区范围,包括玄武镇、宋河镇、王皮溜镇、试量镇、辛集镇、马铺镇、观堂镇、生铁冢镇、张店镇、杨湖口镇、贾滩镇。根据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交税。”因此,在本通知规定的县城城区及建制镇镇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暂用征收标准
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暂用标准:
(一)县城城区:8元;
(二)建制镇镇区:6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例:我县一企业在县城城区占用100平方米土地用于生产经营,那么其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00平方米×8元=800元(不考虑税收优惠)
五、下列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六、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6月28日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