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李建强辞去鹿邑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鹿邑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建强辞去鹿邑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鹿邑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根据选举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李建强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后,其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特此公告。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