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人常〔2017〕11号
关于任命李刚同志职务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大主席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鹿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2017年7月11日决定任命李刚同志为鹿邑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
鹿邑县人大常委会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