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规划用地“多规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2-18
来源: 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效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19〕2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规划用地“多规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

  (一)使用范围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永久占地的地下管线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办理权限及程序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预审,

  1.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经省自然资源厅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由办理规划选址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对于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对于跨县(市、区)和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并通过审查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书》。

  4.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并通过审查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办理时限

  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合并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含会审时间),不含补正、批前公示、技术论证及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时间。

  二、同步办理建设用地供应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一并提出建设用地供应和规划许可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补正、公示、技术论证及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审理完毕,并报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国有土地划拔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不含补正、公示、技术论证及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审理完毕,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行“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严格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周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2019〕 11号)规定的时限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同步进行,对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方案联合审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各部门联合审查意见形成修改意见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按相关要求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其他部门不再对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提高服务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整合“一张表单”。整合优化各阶段所有事项所需申报材料,分阶段制作“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

  (二)实行“一网申报”。合并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同步办理建设用地供应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实行“统一收件、收办分离”制度。建设单位通过周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申报,由行政服务窗口受理审查后,推送至承办股室;涉密项目按保密要求实行线下保密纸质材料申报。

  (三)实行“一体审查”。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推送至国土空间规划股,经相关股室会审后拟定承办意见,经主管领导审签后转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同步办理建设用地供应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推送至所有者权益股、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股,牵涉到市政公用项目的推送至市政公用项目规划管理股,以并联方式同步办理,经相关股室会审后拟定承办意见,经主管领导审签后转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发利用科同步核发国有土地划拔决定书。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意见》下发前已受理的各类事项,按原规定办理。

鹿邑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邑县紫气大道中段 电话:0394-7212345
豫ICP备08007487号
豫公网安备41910902000052号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4/22 17: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