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21日 16:16 字体: 分享: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轻微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严重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轻微

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

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严重

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轻微

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一般

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未立即改正;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 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 地产开发经营的

轻微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严重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轻微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一般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

产项目开发的。

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严重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

发的。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 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

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取 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轻微

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m²以下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

一般

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m²以上50000 m²以下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m²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的罚款。

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轻微

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m²以下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一般

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m²以上50000 m²以下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严重

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m²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7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 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 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轻微

建设单位及时改正,没有对购房者的实际利益产生损害的。

警告,不予罚款

一般

未在限期内改正或部分改正;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或物业管理项目规模较大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严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轻微

逾期5日以下移交有关资料的。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移交有关资料的。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10日以上移交有关资料的;或拒不移交;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 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 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轻微

建设单位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规定面积的80%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建设单位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规定面积的60%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建设单位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规定面积的30%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0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

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 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

以下罚款。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轻微

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 m²以下的。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 m²以上50000 m²以下的。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m²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轻微

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 m²以下的。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 m²以上50000 m²以下的。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m²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 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轻微

在限期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一般

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轻微

逾期不改正,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20人以下的。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20人以上的;或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轻微

逾期不改正,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20人以下的。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登记欠薪人数20人以上的;或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轻微

违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 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中1-2项且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中3-4项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 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中5项及以上;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轻微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经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期限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当事人在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逾期3日以上改正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轻微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经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期限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当事人在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逾期3日以上改正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 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轻微

当年度内首次被发现的。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当年度内非首次被发现的。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制止后仍拒不执行;或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一般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一项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二项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三项以上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一项,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二项,逾期未改正的。

 

 

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三项以上,逾期未改正的。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8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 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 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一般

1.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一项的。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2.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二项的。

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

款。

严重

 

3.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三项以上的。

 

 

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 之二十五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6.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五以下的罚款。

 

7.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四十五以上百分五十以下的罚款。

19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

( 一)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

 

一般

1.未在 3 处以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2.未在 3 处以上 7 处以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未在 7 处以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未在 3 处以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以下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5.未在3 处以上 7 处以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 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6.未在 7 处以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以下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0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 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的,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轻微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6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轻微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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