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准确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鹿邑县张店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本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条例》第19条、第20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据《条例》第14、15、16条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形式:1.鹿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uyi.gov.cn/portal/index.htm);

  2.政府信息现场查阅点:

  鹿邑县张店镇政府办公室,办公地址:张店镇政府路1号;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50,下午15:00--17:00;办公电话:0394-7278869;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机构:鹿邑县张店镇政府办公室

  1.办公地址:张店镇政府路1号;

  2.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8:00-12:00;14:30-17:30(冬季)15:00-18:00(夏季),节假日除外;

  3.联系方式:电话:0394-7278869;邮编:477200。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向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根据《条例》精神,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一)受理机构:鹿邑县张店镇政府。联系电话:0394-7278869;通讯地址:鹿邑县张店镇政府路1号;邮政编码:47720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三)申请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鹿邑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鹿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鹿邑县张店镇政府路1号张店镇人民政府;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8:00-12:00;14:30-17:30(冬季)15:00-18:00(夏季),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394-7278869。

  (四)申请答复:

  1.答复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鹿邑县张店镇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需缴纳信息处理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2.答复说明: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事宜: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收到申请时间。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的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隶属河南省鹿邑县,位于河南省老子故里鹿邑县西南22公里处;总面积60平方公里,总人口6.5万人,常住人口3.2万,城镇化率26.53%,地形为平原。辖24个行政村、3个居委会,83个自然村,192个村民组。

  负责人姓名:书记:聂 磊

          镇长:牛科技

  办公地址:张店镇政府路1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0394-7278869

  鹿邑县张店镇主要职责:

  (一)党的建设。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负责基层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负责宣传、统战、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指导村级党组织建设;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

  (二)经济发展。统筹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经济建设项目,促进经济增长;推进城乡经济融合发展,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增加村(居)民收入;做好投资促进、重点项目服务,以及工业、交通、商贸、就业、统计等工作。

  (三)乡村建设。统筹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进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做好村镇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实施人居环境整治,做好 “厕所革命”、垃圾和污水处理、村容村貌整治提升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自然资源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协助做好开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四)公共服务。组织实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负责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管理和服务;负责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和拥军优属工作。

  (五)平安建设。负责维护辖区内社会秩序稳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洽理、公共安全风险防控、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负责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事项;负责组织群防群治,完善治安防控体系;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等工作。

  (六)综合行政执法。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省政府下放权限,以乡镇名义开展执法活动;推进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协调配合县级执法部门做好专业执法工作;统一指挥调度派驻机构开展执法活动;承担与行政执法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检查等工作。

  (七)行政审批服务。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集中办理有关审批和服务事项;负责本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八)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鹿邑县张店镇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档案、财务、后勤等工作。对应县级党委办、政府办、人大和政协机关、改革办、机构编制等部门。

  (二)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服务乡镇党委加强自身建设,指导村级党组织建设等工作。对应县级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民族宗教、老干部、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

  (三)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统筹落实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融合发展,增加村(居)民收入等工作。对应县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审计、统计、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

  (四)乡村建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保,林业、水利等工作:承担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对应县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乡村振兴、水利、林业、人防等部门。

  (五)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推进区域公共服务工作,组织实施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对应县级教育体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

  (六)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自然资源管理所)。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村镇规划,指导做好村(社区)规划的实施和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村镇建设规划许可等工作。对应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乡村振兴、生态环境等部门。

  (七)平安建设办公室。承担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应急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应急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好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应急救援;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等工作。对应县级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网信、信访、应急管理等部门。

  (八)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省政府下放权限,以乡镇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负责健全执法配合联动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等工作。对应县级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具有执法权的部门。

  (九)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集中办理有关审批和服务事项,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宣传贯彻退役军人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落实;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培育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等工作。对应县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部门以及具有审批权限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

  (十)农业综合服务站。统一负责辖区内农业发展工作,组织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对应县级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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