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职能和机构设置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12日 15:12 字体: 大 中 小
鹿邑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四)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推进全县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
(六)指导、管理全县文物和考古工作,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开展文物保护和利用。
(七)指导、管理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工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负责社会文物管理、文物科技保护和对外交流工作,协调指导全县文物安全工作。
(八)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
(九)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
(十)管理全县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重点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交流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十一)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融合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十二)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督责任,指导、监督、管理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负责拟订全县动漫和网络游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县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节目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鹿邑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党政日常事务;拟订全县文化广电旅游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督促局重要部署和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电、档案、安全生产、会务、机要、人事、财务、党建、工会、妇联、团委、信息交流、信访、扶贫、保密外事、计划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拟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局属政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并为各业务部门的办公自动化提供技术保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考核任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落实行业管理的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本系统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配合各部门开展整治活动。
(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拟订文化和旅游综合性政策;组织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工作;承担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三)安全传输保障股。负责微波、有线电视网络和利用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卫星节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器材的管理与发展工作;检查有线电视的运行管理、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和安全播出工作;拟定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和电视剧、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展规划;承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的制作、播出和引进;承办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的内容审查和制作、发行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移动电视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电视节目播放;监督管理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拟定全县广播电视、视听类新媒体和广播电视多功能业务的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技术规范;拟定全县广播电视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指导其建设与开发;负责全县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运行维护和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工作;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工作,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
(四)文物管理股。拟订全县文物保护发展规划;负责全县的文物调查、勒探和考古发掘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点工程建设中文物保护项目实施;负责全县文物保护维修项目的立项、审批上报及监督实施;负责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文物库房的安防、消防、防雷项目的立项、审批上报及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文物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文物安全保卫工作,联系消防等应急管理部门管理文物消防安全工作,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股。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申报工作;组织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播工作。
(六)文化旅游产业股。负责全县文化、电视、旅游市场发展规划、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娱乐、演出、美术品、旅游、互联网商务服务业营业场所等经营活动;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大文化体制下的产业基地与项目建设,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负责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推荐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做好动漫、游戏产业的规划、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认定推荐工作。
(七)文化旅游市场管理股。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服务、设施、产品等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拟定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拟定全县旅游发展政策;研究全县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承担旅游标准的实施等有关工作;拟定全县各类旅游住宿、旅行社、车船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贵全县国际、国内旅行社的审核、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旅游保险工作;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负责全县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的实施工作;协调推动全县旅游就业工作;负责旅游人才交流工作;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拟定全县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标准并组织督办全县文化、广电、旅游、文物各项安全工作。
(八)文化艺术股。拟订全县戏曲、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文化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化艺术作品和代表鹿邑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全县旅游演艺的创作与演出。
(九)旅游管理股。负责全县旅游事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负责接受旅游消费者的投诉,并依法处理违法旅游行为;规范全县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组织、指导全县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