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05日 09:45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 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 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 法规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修订)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六)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 受理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 | 即办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及相关申请材料(见外网公示的申请材料),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5 | 1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2 | 1 | |||||
服务电话:0394-7223202 投诉机构:统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202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统计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