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9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权责名称 | 子项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5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资格认定 | 无 | 行政审批股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第八条第一款:“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 | 受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20 | 5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初审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注销等决定。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3567 投诉机构:县商务局 投诉电话:12312 | |||||||||
受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服务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