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报审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9日 18:44 字体: 分享:      

权责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权责名称

子项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办理

流程

责任事项

法定时限(天)

承诺

时限(天)

收费情况及依据

14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报审

行政审批股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受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0

5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初审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注销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4-7223567       投诉机构:商务局       投诉电话:12312

    受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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