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报审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9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权责名称 | 子项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4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报审 | 无 | 行政审批股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20 | 5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初审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注销等决定。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3567 投诉机构:县商务局 投诉电话:12312 | |||||||||
受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服务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