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行业备案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9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权责名称 | 子项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5 | 二手车流通行业备案 | 无 | 行政审批股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受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20 | 5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初审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注销等决定。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3567 投诉机构:县商务局 投诉电话:12312 | |||||||||
受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服务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