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9日 18:44 字体: 分享:      

权责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权责名称

子项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办理

流程

责任事项

法定时限(天)

承诺

时限(天)

收费情况及依据

4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

行政审批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二章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受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0

5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初审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注销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4-7223567       投诉机构:商务局       投诉电话:12312

    受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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