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9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权责名称 | 子项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 | 无 | 行政审批股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八条第一款:“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 5 号)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 受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20 | 5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初审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注销等决定。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3567 投诉机构:县商务局 投诉电话:12312 | |||||||||
受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服务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