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5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征收
序号 |
权责名称 |
子项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
无 |
行政审批股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第六条:“第六条 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1号)第十七条:“ 生产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执行。”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规定,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20 |
15 |
不收费 |
审核 |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审查免缴.减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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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书;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理退费或冲减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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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稽查,加强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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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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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4-7223567 投诉机构:县商务局 投诉电话:12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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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服务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