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存在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9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权责名称 |
子项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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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存在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审批股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0 |
5 |
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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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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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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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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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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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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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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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4-7223567 投诉机构:县商务局 投诉电话:12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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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服务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