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管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9日 18:44 字体: 分享: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权责名称

子项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办理

流程

责任事项

法定时限(天)

承诺

时限(天)

收费情况及依据

15

管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的处罚

鹿邑县散装水泥办公室

  行政审批股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由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0.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数额;逾期不缴纳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处以欠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倍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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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4-7223567       投诉机构:商务局       投诉电话:12312

    受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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