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管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9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权责名称 | 子项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4 | 县管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审批股 |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0 | 15 | 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3567 投诉机构:县商务局 投诉电话:12312 | |||||||||
受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服务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