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初审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9日 18:44 字体: 分享:      
权责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权责名称实施
机构
实施依据办理
流程
责任事项法定
时限(天)
承诺
时限(天)
收费情况及依据
7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初审律师管理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受理   
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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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审查责任:律师管理股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局领导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决定
决定责任:1.审核通过后,符合初审条件,领导签署同意并盖公章,由司法局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厅。2.不符合初审条件,告之申请人。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4-7225058     投诉机构:司法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16148
    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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