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处罚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9日 18:44 字体: 分享: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权责名称 实施
机构
实施依据 办理
流程
责任事项 法定
时限(天)
承诺
时限(天)
收费情况及依据
4 对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处罚 法律援助办公室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收取受援人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不负责任,造成受援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假借法律援助机构名义从事非法律援助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还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7 5
执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4-7225058      投诉机构:司法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16148
    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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