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处罚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9日 18:44 字体: 分享: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权责名称 实施
机构
实施依据 办理
流程
责任事项 法定
时限(天)
承诺
时限(天)
收费情况及依据
3 对律师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处罚 法律援助办公室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7 5
执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4-7225058       投诉机构:司法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16148
    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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