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予以处罚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9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 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 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予以处罚 | 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 |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的;(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三)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四)丢失、损毁检材,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五)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鉴定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 7 | 5 |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制执行。 | |||||||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5058 投诉机构:司法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16148 | ||||||||
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