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9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 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 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律师 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中发现涉嫌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员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 7 | 5 |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制执行。 | |||||||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5058 投诉机构:司法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16148 | ||||||||
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